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博兴县**村**号。2016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7年3月10日因盗窃被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八百元;2018年10月26日,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街办**小区盗窃被害人邱某某亨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同心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宝忠
检察官助理:宋晓
2021年1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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