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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界湖街道枣林庄村(户籍所在地:沂南县**街道**庄**组**号)。1994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1年8月1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700元;2017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沂南县**镇集市,尾随赶集的孙某某,扒窃孙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苹果iPhone8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173元。

2、2019年6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沂水县姚店子集市,扒窃刘某甲裤子右侧口袋内的粉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260元。

3、2019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沂水县姚店子集市,扒窃黄某某放在防晒衣服兜内的OPPOR15手机一部和现金25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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