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小区**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7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至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阜阳市颍泉区**园区**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偷拿该公司仓库钥匙,连续实施盗窃,共计盗窃高亮Coral 552X投影机13台、艾洛维Me2C投影仪2台、艾洛维Me2投影仪1台、长焦设备电梯投影仪2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2020年10月10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明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张某某、蒿某某、杨某某、陆某某、耿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现场、辨认、人身检查、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娅娣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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