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15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621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淮北市**车队,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村**庄**队。曾因盗窃,于1985年被蚌埠市劳教三年;因犯盗窃、抢劫罪,于1997年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0月20日被假释,2015年1月5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22时许,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门口,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皖F*****蓝色别克凯越**车队出租车送醉酒客人朱某某回家时,在被告人郑某某扶朱某某下车回家通过小区大门时,被告人郑某某顺手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裤子口袋中露出来的“一加”牌手机(型号8pro)一部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鉴定,被盗“一加8pro”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5683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将被盗手机还给被害人朱某某,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朱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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