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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郑还平(自报名),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自报),现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还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郑还平在邛崃市**镇**村**组被害人王某某家外,盗走其一辆黑色鑫源牌摩托车(未上户,车架号0004259,发动机号EB010640)。当日20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镇**村**组被告人郑还平住宅处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还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还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还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还平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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