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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仁某某**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以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因盗窃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8时15分,被告人郑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景观33号B区停车场入口通往负一楼通道拐角处盗走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众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川Z1****),并将三轮摩托车骑到仁某某******组自己家中院坝内。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410元。

2020年1月3日,郑某某赔偿被害人3000元且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旭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住址:仁某某**镇**村**组,联系方式1872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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