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医院**路与**路交界处路口处,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粤Y6****小型面包车的后门玻璃没有关好,遂趁附近无人,从车内盗窃得一把电动冲击钻(经南海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2626.00元人民币)和两把钳子(无法核价),得手后逃离现场。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又到南海区**路**小区门口,将被害人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C****银色的小车的车门打开,将车内盗窃得一串墨绿色玉石手链(经南海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3800.00元人民币)以及一部飞科牌剃须刀(经南海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68.85元人民币)以及其他杂物后离开现场,并将所有赃物带走回到出租屋。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并于2020年4月1日在其出租屋内起获被盗的冲击钻、钳子、剃须刀、玉石手链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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