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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五常市山河镇南二道街**店铺,将被害人李某某店铺门前的烧柴盗走,价值人民币80元;

2.2020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五常市山河镇**店铺,将被害人孙某某店铺门前油箱架盗走,价值人民币56元;

3.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窜至五常市山河镇**商店,将被害人董某某店铺门前的钢套和铝活塞盗走,价值人民币390元;

4.2020年5月10日凌晨3时,被告人郑某某窜至五常市山河镇**串吧,将被害人付某某店铺门前的烧烤炉和炭盆盗走,价值人民币50元。

5.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窜至五常市山河镇**修理部,将被害人屈某某店铺门前轴承清洗机三脚架盗走,价值人民币480元。

6.2020年5月初,被告人郑某某窜至在五常市山河镇**修理部,将被害人屈某某店铺门前的一个钢盆盗走,价值人民币280元。

2020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五常市山河镇**修理部,被屈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屈某某、董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永吉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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