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80********,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黄江镇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车电瓶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本市黄江镇田心村南门二街公交站,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5个天能牌电瓶(共价值约8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9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本市黄江镇旧村村明安街一巷6号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5个电瓶(共价值约8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本市黄江镇田美社区刁郎东富路21号,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一个电瓶(约价值100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四)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来到本市黄江镇北岸村北岸二路枫园沐足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乙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价值约75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实施盗窃作案四宗,涉案金额共计约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李某乙鲁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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