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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6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民宿**号。因本案,于2020617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林某某(在逃)、徐某某与李某某(两人均***周岁,已行政处罚)在遂溪各乡镇贩卖私彩的投注点处以“白纸”调包真币的方式购买私彩,致使私彩投注点老板的钱财损失严重。其中,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开车寻找投注点、写打奖码;林某某负责准备钱、钱包、白纸;徐某某和李某某则负责拿回装有白纸的钱包。被告人郑某某参与实施以“白纸”调包真币的方式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5800元。其具体作案过程如下:

一、于2020年06 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带着林某某、徐某某到被害人袁某某的小卖部处,让袁某某帮其投注“六合彩”4万4千元。林某某拿出一个装有4万4千元的黑色钱包给被告人清点。当袁某某清及其老婆清点完4万4千元后,林某某就把该4万4千元真币全部装进黑色钱包里并放在台面,同时以赶时间为由不停催促袁某某的老婆先下注,并告知老板把下注好的小票交给徐某某,要是中奖就把钱给徐某某。林某某在说话期间趁被害人不注意,就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白纸的同款黑色钱包拿出来,将台面装有真币的钱包调换,然后被告人郑某某和林某某就提前离开小卖部。后到了20时开奖后没有中奖,徐某某则快速离开现场,由被告人开车在附近不远处接走。次日,被害人袁某某才发现林某某给的黑色钱包里面只有一张新版100元的人民币,其余都是和100元人民币一样大小的白纸。

二、于2020年6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带着林某某、徐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的小卖部,让被害人黄某某投注“六合彩”4万2千元,然后让被害人清点钱财、下注、调包真币、提前离开,以上述同样方式偷走下注款。这次同样没中奖。次日,被害人黄某某打开黑色钱包,发现钱包里面只有一张新版100元的人民币,其余都是和100元人民币一样大小的白纸。

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和林某某、徐某某和李某某一起来到**镇再次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林某某则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害人黄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5.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黑色钱包、白纸;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8.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9.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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