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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教场街“纯碱手工馍馍店”门前盗窃谈某某停放的红色凯立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拆解后出售给废品厂。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925元。

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南寺二巷19号门前盗窃祁某某停放的闪红色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拆解后出售给废品厂。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060元。

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后所街211号门前盗窃安某某停放的橙色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045元。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茶埠镇商场“快乐淘”两元店门前盗窃邱某某停放的红色济南轻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出售给废品厂。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265元。

2019年11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十里镇雷家村五社“车东主经营部”门前盗窃日某某停放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出售给废品厂。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481元。

2019年11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镇**村**号门前盗窃姚某某停放的绿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725元。

2019年11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教场街“安能物流”门前盗窃晁某某停放的蓝色欧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停放在长虹桥附近,两天后被失主找回。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813元。

2019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熙盛嘉苑“伊力特”商铺门前盗窃王某某停放的蓝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553元。

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洮珠村“寺上麸子醋”店铺门前盗窃张某某停放的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168元。

2019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教场街一水果铺门前盗窃马千里停放的绿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拆解后出售给废品厂。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772元。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人民桥杂货部”门前盗窃冉某某停放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665元。

2019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经岷县岷阳镇北门街67号“教场麻面分店”门前盗王某乙停放的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064元。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岷县岷阳镇洮珠村桥子头巷盗窃韩强停放的银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次日19时许,郑某某驾驶该车在县城闲转时,被失主发现后报案,民警出警后在岷县春天家园附近将郑某某抓获,并追回被盗车辆。经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803元。

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作案13次,盗窃电动车价值共计41339元;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打火机1个;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汪辽原、李涛涛、梁军明的证言;

4.被害人谈某某、祁某某、安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淑贤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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