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澧县**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4月10日、2014年11月27日、2015年6月19日、2018年11月13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四千元、拘役五个月、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至28日,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澧县**街道**路**小区等地盗窃作案四起,盗得金银首饰、槟榔、现金等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澧县**街道**路**号**房,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谭某洁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
2、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澧县**街道**路**号**房,翻窗入室,盗走被害人皮某媛两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一条18K金女式黄金手链、一对情侣铂金戒指、一枚女式钻石铂金戒指、一条银项链、一只银手镯和100元现金。
上述两次盗窃的金银首饰,除一条银项链和一只银手镯被郑某某丢弃外,其余黄金首饰被郑某某分两次进行销赃。第一次是在2020年8月16日21时,销赃给澧县**路的“**寄卖行”,得赃款7900元;第二次是在2020年8月19日20时,销赃给澧县**大道的“**当行”,得赃款4560元。经澧县价格中心认证以上黄金首饰的价值为14887元。
3、2020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澧县**街道**路,翻窗入室,盗走“**商行”10包单价3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2包单价25元张新发槟榔;接着又进入“**电脑”店铺盗窃640元现金。
4、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澧县华联**小区302房,翻窗入室,盗走现金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璐璐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侦查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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