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被告人郑某某到东阳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工作期间公司给其配置了手机可以登陆公司法人代表祝某某的淘宝账户购买公司日常用品。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司辞退。同年7月11日至同年7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仍使用公司手机多次登陆公司淘宝账号,利用公司资金购买YY币,用于“多玩YY”直播平台打赏主播、抽奖等。经查,被告人郑某某盗刷人民币6861元。
2019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江北街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传唤被告人郑某某。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家属退赃6831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祝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46934248、13634648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