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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安阳市**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安阳市殷某某**苑 **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8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8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找人将自家位于安阳市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电表进行改动以偷电,2020年4月29日安阳市西郊供电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时发现电表异常。经河南省电力公司检定,自2017年12月21日到2020年4月29日,被盗电量为11117.68KW/H,窃取电量金额为8794.98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补交电费8794.98元,并缴纳罚金2638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表1块;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单、电费统一收据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范某某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6.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计量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河南省电力公司计量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改动电表的方式盗窃电力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青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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