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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曾于1986年8月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二年;1992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与南六马路口,趁被害人徐某某在饭店吃饭之机,将其停放在路口的一辆狼爵牌红色条纹电动车盗走。经和平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认定,狼爵牌电动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1400)。

2019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立群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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