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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农场**号,现住武夷山市**农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6月27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 月30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郑某甲到武夷山市**街**号**室,趁大门未关,进入该房卧室,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衣柜的四条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60元。案发后,郑某甲家属已将香烟归还被害人。

2020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武夷山市**路**号,趁一楼大门未关,进入该楼**室,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包内的8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武夷山市**路**街**号,趁一楼大门未关,进入该楼三楼、四楼,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柜子以及抽屉内的2461.8元现金盗走。次日,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取保候审),赃款已被追回。

2020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武夷山市**路**号,趁一楼大门未关,进入该楼三楼卧室,将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内皮包里的20.7元(1980版)现金和一把工艺品短剑盗走,在到五楼继续行窃时,被郭某某等人发现后报警,被盗财物已当场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到武夷山市**农场**村**号,趁一楼大门未关,进入该楼二楼左侧房间,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橱柜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被林某某发现后报警,被盗财物已当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先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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