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村*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江某某(己判)窜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东坑黎屋街**号和**号附近,乘夜深无人之机,分工合作拉开车门,在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粤C17****本田牌飞度小轿内盗窃了黑色 ( GUCCI)牌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 3320元),人民币600元、葡币100元。在被害人池某某的粤ZG****商务车车内,盗窃了咖啡色背包一个、熊猫牌香烟四条、皇家礼炮威士忌洋酒二瓶(价值人民币3420元)和现金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5.价格鉴定结论;6.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犯罪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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