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6月27日释放。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来到安徽省凤台县**区**附近,通过翻窗方式进入王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黄金吊坠一个。经凤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为人民币1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等;
6.视频资料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静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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