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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道,住吉林省洮南市******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自家电动车窜至洮南市**小区,在**号楼处将居民刘某甲停放在自家楼下一辆立马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元)。在小区**号楼**单元缓台处将居民李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电动车上的五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0元)。在小区**号楼处将居民陶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雅洁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0元)。在小区**楼北侧车棚处将居民刘某乙停放在车棚里的一辆凤凰电动车上的五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0元)。

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洮南市**浴池东侧胡同处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立马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盗出后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0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某所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共计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 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陶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卷宗;6.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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