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资溪县,公民身份证号36252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现住南城县建昌镇*****,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6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爬后窗进入南城县建昌镇“***火锅”店内,盗窃人民币800余元。
2.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撬开南城县建昌镇“***宝贝”店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300余元。
3.2019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南城县建昌镇城北“***发”店的后门,盗窃人民币700余元。
4.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南城县建昌镇“***早点店”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50余元和2包硬中华牌香烟、1包钓鱼台香烟。
5.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南城县建昌镇“***潮童店”后门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0余元。
6.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商行”店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500余元和6瓶红牛饮料。
7.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水果店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050元左右。
8.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南城县建昌镇“***足浴店”的后门,在一楼柜台下的手提包内盗窃人民币70余元。
9.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南城县建昌镇“***牛骨”店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00元左右。
10.201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九鼎“***”母婴店的后窗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00元左右。
11.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城北店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900余元。
12.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水果店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700余元。
13.2019年10月17日深夜,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食品”店的卷闸门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00元左右和零食若干。
14.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店的厨房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560余元。
15.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螺丝刀撬开建昌镇“***蛋糕”店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000余元。
16.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调开建昌镇“***”水果店的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800余元。
17.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盱江大道“***”店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40余元。
18.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南城县盱江大道“***”水果店的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553元左右及2瓶能量饮料、2斤左右的香蕉。
19.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螺丝刀撬开建昌镇“***饭店”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9包硬中华香烟和9包芙蓉王香烟。
20.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南杂店”的后门,盗窃人民币50余元和一箱24瓶红牛饮料。
21.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螺丝刀先后撬开建昌镇“***园”店和“***香”店的后门进入店内,在“***园”店盗窃人民币20余元,在“**香”店内盗窃人民币350余元。
22.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蛋糕店”的后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80余元。
23.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建昌镇“***水果店”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00余元和若干零食。
24.201年11月3日零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撬开“***南杂店”的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3330元左右。
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被盗11包硬中华香烟、1包钓鱼台香烟、9包硬芙蓉王香烟、30瓶红牛饮料的价格为92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9年9月22日至11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用老虎钳和螺丝刀先后撬开南城县“***卫生所”、“***”理发店、“***卫生所”、建昌镇城北“**商行”、***连锁经营店的后门或者卷闸门进入店内,未盗得任何财物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小呗出行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笔录;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胡志强
检察员:黎雯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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