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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室。因偷窃于1982年7月被行政拘留10天;因偷窃于1983年7月被行政拘留15天;因偷窃于1984年12月被行政拘留15天。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86年2月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4月6日9时许,将被害人庞某某(男,60岁,北京市人)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中心小学门外的小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红色,车牌号京B0****)窃走, 价值人民币2050元。所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丽

2020年57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京,联系方式13521******。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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