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6日被广丰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一人戴口罩骑电动车窜至广丰区丰溪街道月兔酒店附近溪沿小区,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外左邻右舍商店门口,步行进入小区,见潘某某家中无人,大门开着,便溜门入室到二楼潘某某婆婆俞某某卧室,将放在衣柜内的钱包拿出,将钱包里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钱包扔在床上,之后逃离现场,所盗现金已被其花光。2020年7月17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母亲付某某退赔1100元现金给受害人潘某某的婆婆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2019)赣1103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简项详细、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5.广丰区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天网截图照片1张、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7张;6.广丰区公安局提供的郑某某案监控视频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盗金额达1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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