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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盗窃罪,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骑乘一辆两轮电动车窜至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张某某家新盖房子内,趁张某某睡觉之际实施盗窃张某某衣服内的钱,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张某某当场发现,被告人郑某某便向外逃跑,被追赶至张某某家新盖房子南侧东西水泥路边,被告人郑某某欲驾驶电动车逃离,被张某某推到,郑某某遂徒步逃离现场,经清点张某某裤兜内装的500元钱被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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