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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里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7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中”出售两头黄牛为盗窃牛而以10000元向“中”购买。后郑某某雇郑某丙(另案处理)将两头黄牛拉至雷州市客路牛市出售时,被牛主发现现场抓获郑某丙并追回被盗黄牛,郑某某趁乱逃离。经查实,两头黄牛为徐某某**镇**村周某某、莫某某被盗黄牛。经物价认定,涉案两头黄牛值款人民币18000元。

二、盗窃事实

    1、2019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去到徐某某**镇**村林某甲家宅牛棚盗走黄牛两头并运回雷州市东里镇。后郑某某以10000元价格将该两头黄牛出售给龙门镇人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将两头黄牛拉至徐闻牛市以10500元售出。经物价认定,涉案两头黄牛值款人民币25200元。2019年5月25日,郑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25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在徐某某下桥镇金竹村某牛棚盗走黄牛两头(母牛一头、牛仔一头)并运回雷州市东里镇。谢某某以15500元向郑某某购买涉案两头黄牛。同年3月21日,谢某某经“牛某乙”林某乙介绍,将两头黄某丙17600元出售给龙门镇人陈某某。2019年3月23日,谢某某、陈某某(两人另案处理)被民警抓获,涉案两头黄牛被追回。经价格认定,两头黄牛价格是20000元。

2019年3月22日,郑某某在海南省文昌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黄牛4头、郑某某作案车辆等物证;立案决定书、林某甲收据及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谢某某、陈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物价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6.建议对扣押作案车辆等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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