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咸鱼网上与被害人闫某某达成了购买闫某某手机的意向,并约在本市雁塔区黄渠头小区5号楼1单元25层见面交易。当日14时,二人见面后,郑某某以检查手机为由,从闫某某处取得其准备转让的金色苹果XS手机一部,之后郑某某在未付钱的情况下趁机携带手机逃跑。次日,郑某某将该手机销赃,获得赃款4000元,均已挥霍。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600元。后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因郑某某租住的本市雁塔区黄渠头小区5号楼1单元2404室的房屋到期,郑某某前来给之前租户张某甲送钥匙。进入房间后,郑某某发现与其合租的李某某不在房间,遂临时起意,盗卖房东被害人王某甲的家具电器。郑某某通过58同城联系买家王某乙,以1400元的价格盗卖房东室内的空调三台、电视一台;当日15时许,郑某某再次向王某乙,以400元的价格盗卖房东沙发一个、茶几一个、床三张、衣柜二个、冰箱一个、洗衣机一个;之后郑某某又在58同城上联系另一买家,以150元的价格盗卖热水器一个、抽油烟机一个、煤气灶一个。郑某某共获得赃款1950元,均已挥霍。经鉴定,部分被盗电器价值2200元。
2019年9月25日17时许,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名介绍卖淫的人员,谎称自己招嫖。当日23时许,卖淫女被害人孙某某按照郑某某要求来到约定地点本市雁塔区曲江绿地名城10号楼2102室卖淫。二人见面后,郑某某冒充雁塔分局民警身份,并用事先编造的公安民警微信语音对孙某某进行要挟,又录制了孙某某承认其卖淫的视频进行要挟,并以要处理孙某某为由,强迫其交罚金。之后,郑某某将孙某某手机微信中的1800元以及孙某某被迫通过微信向其朋友借款的1300元,强行转账至其郑某某本人手机。之后,郑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闫某某、王某甲、孙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乙、陈某某、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丙、贾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二次,数额较大,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郑某某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另有犯罪前科的从重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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