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起,被告人郑某某使用捡到的黄某某身份证(女,身份证号码为 362528********1022)多次在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宾馆等多家酒店开房。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使用黄某某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连锁酒店开房后准备与嫖客谭某某在**房发生性关系,因嫖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还未发生性关系就被民警查获。根据民警调证,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2月7日,郑某某使用黄某某身份证在深圳市开房记录合计146次,其本人对此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某某身份证、避孕套13个;2.书证:抓获经过、黄某某活动轨迹、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多次用于开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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