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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市,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起,被告人郑某某使用捡到的黄某某身份证(女,身份证号码为 362528********1022)多次在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宾馆等多家酒店开房。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使用黄某某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连锁酒店开房后准备与嫖客谭某某在**房发生性关系,因嫖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还未发生性关系就被民警查获。根据民警调证,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2月7日,郑某某使用黄某某身份证在深圳市开房记录合计146次,其本人对此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某某身份证、避孕套13个;2.书证:抓获经过、黄某某活动轨迹、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多次用于开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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