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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区人,身份证号码5123261976********,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4月23日被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在云南省牟某某**镇**村委会**村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承包牟某某**镇**村委会**村**梨园发展种养殖业,2020年2月24日下午,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砍伐**梨园农地边的**村集体林木。经牟某某林业和草原局鉴定,郑某某盗伐的立木蓄积为3.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3.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伐林木蓄积量;4.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证实被盗伐林木现场概貌;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郑某某对盗伐现场等辨认并确认的情况;6.证人王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张某某证言,证实郑某某盗伐林木及林木权属情况;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盗伐林木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盗伐林木立木蓄积3.6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李建斌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件卷宗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作案工具油锯一把随案移送。

5、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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