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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运输烟丝,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解放牌车牌号为豫QF****货车在潮州市饶平县装载一车烟丝和水松纸进行运输。同日11时许,惠东县烟草局在潮莞高速公路惠东大岭路段抓获郑某某,并在车上缴获烟丝6680公斤、水松纸(大)625公斤、水松纸(中)132公斤。经鉴定,烟丝价值人民币490982.67元,水松纸价值人民币52634.21,烟丝有异味,无使用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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