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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村。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孙某甲、孙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将活牛注水,后运至安徽省宿州市桥区**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承包的屠宰车间内屠宰并销售。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2月帮助孙某乙给活牛注水,共参与注水10余头,涉案金额10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奚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以次充好,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李双双

2020312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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