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孙某甲、孙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将活牛注水,后运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承包的屠宰车间内屠宰并销售。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2月帮助孙某乙给活牛注水,共参与注水10余头,涉案金额10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奚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生产、销售注水牛肉,以次充好,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光力、李双双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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