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2020年7月22日被传唤到案。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7时许,阜平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阜平县**小吃部店内进行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制作、销售的油条内添加“香甜泡打粉”、“中原油炸专用”,随即对其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提取。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制作、销售的油条内铝含量为799mg/kg,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铝含量≤100mg/kg),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其制作、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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