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28011984********,汉族,本科文化,原恩施*甲小学校长**,现住址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恩施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8时许,恩施市**镇**村村民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无人在岗值守的甲小学大门进入校园内,持刀杀伤学生,造成8名学生死亡、2名学生重伤,案件发生后产生赔付、医疗等费用支出688.939754万元,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由恩施市教育局任免备案担任甲小学校长。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和第七条规定“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可少于5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第四条“……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经查,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甲小学校长、校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期间,聘用其妻田某某(无保安资格证)从事校园门卫、保安工作,并安排其兼任与门卫、保安职位相冲突的工作;未认真履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及其妻从事的学校保安门卫工作未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安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学校门卫或保安进行24小时在岗值守,未组织门卫或保安于学校上学时段在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在岗值守,未组织安排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上、下学时段学校校门口及校园开展护校工作、未安排值日老师在岗值日工作,明知该校学生上学时段(7时至8时30分),校门长期存在无人值守、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仍不予整改,听任隐患长期存在,致使该校发生恶性故意杀人事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户籍证明、恩市教人文(2015)13号关于乙学校校长、甲小学任职文件、郑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干部履历表、调取证据清单含《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学校深入推进平安校园“七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甲小学劳动合同复印、保安队员代管协议复印件、甲小学门卫出入登记表复印件、甲小学门卫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书等安全方案、制度、职责、预案资料、甲小学护校队值班情况记载表、处理“9.02”甲小学事件相关费用统计及支付凭证、清单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韩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秦某某、黄某某、于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恩施甲小学学校视频监控u盘1个;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责,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校园内发生恶性故意杀人事件,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申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7册,U盘1个。
3. 随案移送书证《恩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手册》1册、《恩施市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表册(甲小学2019年春季)》1册、《恩施市中小学护校队值班情况记录本(甲小学2019年春季)》1册、《恩施市中小学校园安全保安人员每日巡查记录本(甲小学2019年春季)》1册、《恩施市中小学校园安全保安人员每日巡查记录本(甲小学2019年秋季)》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提讯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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