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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2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利益,用自己身份证开了两个手机卡,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和两个手机卡交给“阿彪”,委托“阿彪”给自己注册两个虚假公司--广州俊祥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风骏商贸有限公司。待其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后,郑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资料、对公账户、资金结算卡、U盾等资料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阿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号申请、两注册公司的交易流水、杨某被诈骗资金流向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国强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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