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补,于2018年9月11日第二次退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底,被告人郑某某与诈骗团伙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商定,由郑某某负责把银行卡里的钱取出现金,王某某承诺付给郑某某取现金额的10%为报酬。随后,郑某某联络张某某(另案处理)预备取钱,让张某某联系人员提交身份证、银行卡等资料办理POS机,还让其办一张不用实名的电话卡注册微信,取钱时用该微信号进行联系。该诈骗团伙人员着手实施诈骗前,王某某电话告诉郑某某,郑某某通知张某某带人到西安,还提前给张某某等人安排好宾馆。张某某纠集李某某、刘某某、田某甲(三人在逃)、贾某某、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驾驶车辆从河南省郑州市到陕西省西安市。每次诈骗得手后,郑某某将银行卡中的钱刷至之前办理的POS机上(每台POS机均绑定有具体的结算卡),再由张某某安排人在西安市的银行取款。
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初,郑某某指使张某某六次取款,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4日,该团伙人员冒充福建省三明市军分区的“王处长”,打电话给晋城市**工贸有限公司的田某乙,称该军分区每季度要采购800吨煤炭,每吨1400元钱,准备让田某乙负责采购,骗取田某乙的信任。然后,“王处长”又谎称该军分区要进行军事演习,急需四台5千瓦红星牌太阳能发电机,让田某乙联系一个姓周的供货商帮忙购买。田某乙通过姓周的供货商知道厂家“韩经理”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与“韩经理”约定,田某乙预付百分之五十的货款后,厂家就立即发货,田某乙通过手机交通银行APP向“韩经理”提供的陆某某建行账户汇了9.6万元钱。随后,“王处长”给田某乙打电话要求追加六台发电机,田某乙与“韩经理”联系后,又给该账户汇了六台发电机百分之五十的货款144000元钱。半个小时后,田某乙未收到对方答应提供的发货单号,遂联系对方,发现刚刚通话的手机全部关机,无法联系,才知道被骗,共损失24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指使张某某用POS机将骗取的24万元分多次从陆某某的账户刷到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内,张某某纠集李某某、田某甲(二人在逃)等人持卡在西安市各银行将赃款取现,将钱交给了郑某某。
2、2017年12月29日,该团伙成员冒充浙江省吉安县消防大队的“钱教导员”,与浙江省安吉县的韩某某电话联系,谎称要改建消防队的停车场,让韩某某负责施工,骗取韩某某的信任。然后“钱教导员”又谎称急需发电机,让韩某某联系一个叫“金某某”的帮忙购买两台鑫瑞牌GS3000的太阳能发电机,韩某某与“金某某”电话联系后,按其要求给吴某某的农行账户汇款8.52万元,随后,“钱教导员”又要求追加五台发电机,韩某某与“金某某”电话联系,又按其要求给李某某的建行账户汇款21万元。半小时后,韩某某发现刚刚通话的手机全部关机,无法联系,才知道被骗,共损失29.52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指使张某某用POS机将29.52万元分四次刷到李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某纠集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在逃)、贾某某、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卡在西安市各银行将赃款取现,将钱交给郑某某。
3、2017年12月26日,该团伙成员冒充青海省多巴监狱的“李科长”,打电话给青海省**县**镇**工艺部的洪某某,谎称要向其订购9万册价值50.4万元的宣传画册,骗取洪某某的信任。2017年12月29日上午,“李科长”又打电话给洪某某,谎称要购买60张不锈钢床,并将原来代理商“赵老板”的电话告诉洪某某,洪某某通过“赵老板”又知道了厂家的电话。洪某某与厂家电话联系后,按厂家的要求向田某丙的农行账户汇定金5万元,厂家答应马上发货。随后,“李科长”又打电话让洪某某另外购买120张床垫,洪某某与厂家联系后,按厂家的要求向吴某某的工行账户存入定金5万元。中午1时许,“李科长”又打电话让洪某某再追加购买40张床80张床垫,洪某某感觉被骗,遂报警,损失10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指使张某某用POS机将10万元刷到张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内,张某某纠集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在逃)、贾某某、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卡在西安市的银行将赃款取现,将钱交给郑某某。
4、2017年11月31日,该团伙成员冒充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消防队的“秦队长”,与河北省邯郸市的李某某联系,谎称消防队新建训练场地需要路面硬化,以将该工程交给李某某施工为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2017年12月1日,“秦队长”打电话让李某某帮忙购买一台发电机,并告知卖家“李杰”的电话,李某某安排侄儿冯某某具体负责联系购买。冯某某与卖家“李杰”电话联系后,按其要求向费某某的建行账户汇款5万元。随后,“秦队长”又要求李某某追加四台发电机,冯某某与“李杰”联系后,按其要求又向费某某的账户汇款18万元。之后,冯某某发现刚刚通话的手机全部关机,无法联系,才知道被骗,共损失23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指使张某某用POS机将23万元刷到李某某、刘某某的三张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某纠集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在逃)等人持卡在西安市各银行将赃款取现,将钱交给郑某某。
5、2017年12月28日中午,该团伙成员冒充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消防队的“王指导员”,与湖北省武汉市**区的桂某某电话联系,谎称单位需要采购一批军需用品,让桂某某负责采购,并告知“宋老板”的电话,推荐联系“宋老板”,“宋老板”又让联系“马经理”,“马经理”答应付款后立即发货,桂某某向“马经理”提供的赤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9.1万元。随后,“王指导员”又要求增加订货量,桂某某与“马经理”联系后,又向赤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了11.7万元货款。当天下午,桂某某发现对方三个手机全部关机,无法联系,才知道被骗,损失20.8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指使张某某用POS机将20.8万元刷到李某某、田某甲等人的四张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某纠集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在逃)、贾某某、柏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卡在西安市各银行将赃款取出,将钱交给郑某某。
6、2017年12月29日下午,该诈骗团伙成员冒充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消防大队教导员“骆某某”,与浙江省湖州市的胡某某电话联系,谎称该单位需要建停车场和训练场,准备让胡某某负责施工,骗取胡某某的信任。2018年1月2日中午,“骆某某”谎称单位急需购买两台发电机,因审批流程繁,让胡某某负责垫资购买,并将供应商的电话告知胡某某。胡某某与供应商电话联系后,按其要求向郭某某的工行账户存入现金8.52万元钱。随后,“骆某某”又要求胡某某追加购买四台发电机,胡某某与供应商联系后,又向郭某某的工行账户汇了4万元钱。之后,对方手机关机,失去联系,胡某某才知道被骗,共损失12.52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指使张某某用POS机将12.52万元刷到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三张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某纠集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在逃)等人持卡在西安市各银行将赃款取出,将钱交给郑文强。
综上,被告郑某某共参与诈骗6起,价值119.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田某乙、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2. 证人郑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视听资料;
4. 辨认笔录;
5. 住宿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单等书证;
6.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诈骗团伙,指使他人负责支取诈骗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毓斌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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