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上半年间,被告人郑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向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购买了**镇**村“赤湖溪间”山场的林木。后由郭某某办理“赤湖溪间”山场的采伐证。2014年8月底,郑某某和郭某某雇佣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将该山场中采伐方式为“择伐”的两个伐区里的杉木、松木全部倒树并斩筒。后郑某某雇佣郑某丙将木材运至**镇**村工业区堆放并出售,得款人民币10余万元。经林业技术鉴定:**镇**村“赤湖溪间”山场超强度采伐立木蓄积45.7569立方米,出材为31.3679立方米。
2014年下半年间,被告人郑某某以2万元的价格从肖某某处购买了**镇**村“朝坑”山场的林木。2015年2月间,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郑某丁将该山场内的杉木倒数并斩筒,并雇佣郑某戊将木材运至**镇**村工业区空地处堆放,后郑某某以1000元每立方米的统价将木材出售,得款人民币28000元。经林业技术鉴定:**镇**村“朝坑”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41.5999立方米,出材为29.9519立方米。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合计87.3568立方米。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某某退出涉案款人民币57000元。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破案、到案经过、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审批证明、退赃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郑某己、郑某丁等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4.林业工程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数量和无证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合计87.35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郑某某退赃人民币57000元,现扣押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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