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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4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8********00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县**街道**巷**号**栋**室。2016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7日被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得知罗某甲、罗某乙、刘某某(均已判决)三人开车前往广西购买毒品氯胺酮后,开车赶到萍乡服务区将一张银行卡交给罗某甲,表示要以卡内余额为限尽量多的购买氯胺酮。当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卡取现、转账及微信收款的方式共给付罗某甲毒资10.8万元。同年6月8日10时许,罗某甲三人从广西柳州购买到3.5公斤氯胺酮后返回宜春,在宜春市经开大酒店门口与被告人郑某某交易。被告人郑某某坐上罗某甲的车后,罗某甲表示购买到的氯胺酮数量有限,只能卖给被告人郑某某约500克氯胺酮,价格为1.8万元,被告人郑某某表示同意。罗某甲便将一包氯胺酮和退回的9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鞋盒里交给被告人郑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郑某某邀请罗某甲等三人前往其入住的**大酒店**房间休息,公安机关在酒店大厅将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抓获,在被告人郑某某持有的鞋盒内查获氯胺酮495.4克,在被告人郑某某所住的**酒店床下查获氯胺酮23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称重笔录等;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氯胺酮毒品733.2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检察官助理:丁安琪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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