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捕前住唐山市丰南区**,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1时49分许,在丰南区看守所107监室内,被告人郑某某轮值站岗,在押人员杜某某在监室角落翻找他人食物,郑某某上前阻止,双手拽杜某某致其摔倒在监室厕所矮墙上,致其肝破裂,须手术治疗,2020年5月28日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罗某某、鹿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看守所监控视频光盘;
6.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郑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制止被害人行为的过程中,因对周围环境较为熟悉,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向征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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