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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1********,哈尼族,大学本科,原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栋*单元***室。

本案由思茅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刑事拘留,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9日,依法决定逮捕被告人郑某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某利用担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普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个体户魏某某、服装销售商汪某某贿送的人民币9.7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加油卡,具体事实如下:

1.郑某某在担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分两次向承建普洱市****管理中心投注站点门头装修工程的普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

2.郑某某在担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分两次收受建筑承包商魏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6000元。

3.2015年至2017年,郑某某在担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服装销售商汪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1OO0元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二)2018年至2019年期间,郑某某在担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下属王某某伙同普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某、**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戴某某虚增工程量、虚列支出,骗取单位资金人民币34718.0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8日,郑某某安排普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某为其到思茅区***茶庄购买支付红酒费人民币20000元,并许诺虚增装工程量来充抵该款项,之后其指使普洱市****管理中心技术员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加大10个彩票投注站点门头装修工程量,于2018年2月14日、2018年4月25日从普洱市****管理中心办公经费账户套取资金20488.05元。

2.2018年5月,郑某某与**代表**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戴某某一起到***参加中国****中心举办的“走进刮刮乐”活动。出发之前郑某某以路上需要用钱为由安排戴某某借给其人民币16000元,并承诺虚增汽车修理费冲抵该笔费用。行程结束后郑某某返回普洱,安排王某某与戴某某对接,虚增汽车修理项目,加大汽车修理费,从普洱市****管理中心办公经费账户骗取****销售机构工作经费人民币14230元。

(三)2017年至2019年,郑某某在担任普洱市****管理中心主任期间 ,违反相关制度和规定,擅自决定**销售点装修工程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指定普洱**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市思茅区**传媒有限公司、魏某某作为施工方来承建**销售点门头装修工程,致工程材料价格虚高,并伙同上述公司及个人虚增工程量,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经西双版纳群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多支付施工方工程款人民币38507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留置决定书、留置执行通知书、留置通知书二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询问通知书十一份、线索移送函、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考核调动审批表、晋级审批表、郑某某任免职文件、任职文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普洱市**局党组会议事规则、郑某某案党纪立案决定书、关于郑某某停职的决定、红酒收据、虚增工程量原始结算清单、情况说明、虚增工程款的站点装修工程合同、结算单、发票、虚增工程款的付款凭证、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市场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洱市**局文件、报销维修费用账单凭证明细 、关于公务车维修费用的请示、****发行费管理使用办法、****中心工作经费拨款文件、****支付汪某某服装凭证、合同、****支付汪某某服装合同、凭证、营业执照、商家资料、魏某某承建敬老公寓工程合同、付款凭证、普洱市**中心会议纪要、普洱市****投注站点修缮施工协议、站点门头装修工程情况表、**公司、魏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报价单 、关于普洱市****管理门头修缮的招标说明 、门头装饰招标文件、站点装修工程情况表、部分装修合同、结算单、工程发票、试点工程装修合同、证明、授权书、结算单、工程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记账凭证、客户入账通知、电子回单、修缮施工经费的请示、投注站修缮工程结账明细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情况说明、工程结算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魏某某、高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戴某某、苏某某、吴某某、金某某、刀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委托鉴定书、西双版纳群丰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对普洱市****管理中心2017年11月起**销售点门头装修工程随意提高工程材料价格、虚增工程量情况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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