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赌博欠下赌债,被告人郑某甲自2018年2月份认识被害人符某某后,隐瞒其与妻子陈某某已婚事实,迅速与符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取得符某某信任。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虚构投资广西小产权房产、经营车行、需要钱赎回抵押小轿车、急需用钱等理由多次骗取符某某财物合计人民币105000元。郑某甲骗取符某某财物后,全部用于其生活开支及还欠款。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郑某甲变更联系方式并逃匿到珠海市。2019年1月1日,郑某甲在珠海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银行明细、符某某贷款资料、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符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总值款人民币10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公安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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