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乡**号。2019年12月4日被拘传至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同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菲律宾一诈骗集团内从事诈骗活动,回国前与同在一诈骗集团的同伙石某某预谋,石某某在诈骗活动中遇到有钱的“大客户”时,由郑某某在国内提供银行卡号给石某某,“大客户”往该银行卡内转钱后,由郑某某将钱款取出二人私分。2019年11月初,在诈骗容城县文某某期间,石某某告知郑某某遇到了“大客户”,被告人郑某某提供了户名为任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号,被告人郑某某微信告知石某某后,文某某将人民币41861元转入该账号内。被告人郑某某将人民币33500元转给石某某后,余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提取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418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芬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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