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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751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月,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流星里”**乡**村委会村林场分包到社员的两块山场采伐林木,经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树种均为杉木,采伐山场总面积18.8亩,总采伐杉木立木蓄积为8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邱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杉木采伐情况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全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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