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郑某某,小名**,男,汉族,小学文化,非党员,农民,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1241953********,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涡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9月30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以(1998)涡法经初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对宿某某诉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进行判决,被告人郑某某上诉后,1999年10月22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阜经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涡法经初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5日,宿某某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涡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涡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11月30日,郑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邓某某、邓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18年6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郑某某获得4万元现金和价值10万元的金六福白酒,郑某某在获得现金和白酒后,有能力偿还其所欠宿某某的39000元现金及利息而拒不偿还。故被告人郑某某有履行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对涡阳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到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程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义门镇三桥行政村三桥自然村20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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