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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抢夺罪、抢劫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8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抢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抢劫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夺罪、抢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4日18,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南径镇大陇村路段,后乘人不备,抢走被害人江某甲娟斜挂在肩上的一个黑色挂包,挂包内有白色苹果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2月6日18,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麒麟镇新溪村路段,用手指在衣服腹部口袋比划成枪状物威胁被害人,抢走被害人陈某某音两个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594.37元)。

三、2020年2月6日19,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省道S237线普宁市麒麟镇“美馨酒店”往汕头市潮阳区100米处路段,用手指在衣服腹部口袋比划成枪状物威胁被害人,抢走被害人王某某萍一部红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

四、2020年2月6日20,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普宁市南径镇大陇村路段,用手指在衣服腹部口袋比划成枪状物威胁被害人,抢走被害人李某甲纯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不予价格认定),被害人李某乙纯一部玫瑰金色OPPO手机(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保证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随案移送清单;2.证人江某乙彬、胡某某、苏某某忠、欧某某通、江洁纯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甲娟、陈某某音、王某某萍、李某甲纯、李某乙纯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随案移送物品请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乙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11页、光盘7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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