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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疯子B”,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郑某某租用建瓯市西马路41号一楼开设赌场,2019年8月23日,其将赌场迁至建瓯市西马路79号一楼。该赌场以32张扑克牌“拔杆”的方式,用现金下注和庄家比大小进行赌博,共开设四天,每天均有十余人参赌,郑某某雇佣许某某在赌场收取抽头渔利。2019年8月23日11时许,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等十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9394元、赌具扑克牌32张、“放红”人员谢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81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建瓯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退缴抽头渔利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萍

检察官助理:张银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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