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三坪垦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010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疆**集团八钢分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农场**路**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证档案编号: 650100******,初次领证日期: 1996年11月13日,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有效期:201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3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A****的普通客车,行驶至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酒花路路段时,被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将其带往三坪农场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依法采集的郑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KJ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1mg /100ml。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行为供认不讳。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KJ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华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农场**路**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27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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