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中,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西园79栋**30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01时54分左右,被告人郑某中饮酒后驾驶驾驶粤VUQ****号小轿车,途经S236线普宁市大坝镇九江村路口路段时,对路面注意不足,追尾碰撞到同向行驶在前面的陈某某的一辆小型客车,致其碰撞到的小型客车碰撞到前方吕某某城驾驶的一辆小轿车,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郑某中被普宁市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郑某中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郑某中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车证驾驶证复印件、赔偿调解书、协议书;2.抓获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3.户籍证明。4.证人陈某某、吕某某城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中的供述;6.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中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X娜
(院印)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及补充材料共2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 被告人郑某中现被监视居住于普宁市华侨医院住院部7楼49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