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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1时15分,被告人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WE****号牌小型轿车由郁某某**镇**路**大厦往**镇**路**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郁某某**镇**路**局对出路段时,碰撞停放在停车位内的粤W9****号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56.57mg/100ml。

经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执法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驾行驶路程较短,在发生事故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5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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