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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元检公诉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67********,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组**号。2015年3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6年12月5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妻子在家中吃饭并独自饮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牌号为辽F****3的帕萨特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丹东市元某某滨江路七号坝门路段时,被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当场查获。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持有有效的C1驾驶证、其所驾驶的辽F****3小型轿车在检验有效期内。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现场查获照片、血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等;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军

检察官助理:曾凡杰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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