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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滨州市**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轿车自滨城区*路附近前往滨州市滨城区*小区,途中行至**路**路**路,在倒车时与丁某某停在该处的鲁******号牌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楠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电话:1855434****;

2、刑事卷宗贰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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