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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住上饶市万年县**乡**村**附**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赣CZ***5的小车行驶至丰城市紫云大道**路口处被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郑某某吹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抽血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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