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普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某某送;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普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某某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亮于2019年9月6日凌晨5时某某,驾驶一辆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车牌号为粤VU5****小型货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小扬美村北二环路华美学校路段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方某某妹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妹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方某某妹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郑某甲亮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报警,没有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亮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某妹次要责任。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粤VU5****号货车车头左某某痕迹符合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相互碰撞的痕迹特征。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郑某甲亮主动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亮接到通知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等;2.证人黄某某鑫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亮的某某;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等;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鉴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甲亮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检察员:李延兵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甲亮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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